男子私车载人收费15元 被指非法营运临3万罚款

2014年01月17日06:50  法制日报 微博

  □本报记者李光明

  安徽省合肥市的栗某因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驾驶私家车送一名外地乘客前往火车站,并事先谈好路费,被合肥市运管处以从事非法营运为由,予以行政处罚。栗某认为其中有“误会”,称其驾驶的是一辆“爱心车”,接送他人全部免费,讲价只是“幌子”,是为了打消他人的顾虑。但合肥市运管处则认为,栗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构成非法营运的全部要素。于是,栗某将合肥市运管处告上法院,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。经一审败诉后,栗某提出上诉请求。

  究竟是“黑车”套着公益“外衣”营运,还是“爱心车”真的在无偿做好事?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。

  上诉人:

  讲价为打消乘客顾虑

  栗某称,自己热衷从事“爱心车”公益活动,每天用闲暇的时间免费接送打不到车的人。2013年7月1日16时许,他驾车在明光路附近被严某拦停。严某问他到火车站多少钱,他随口报了15元。等严某带着孩子上车后,他便告诉严某,自己送人是免费的。但行至火车站附近时,他的车被运管处执法人员拦停,被当作“黑车”处罚。

  合肥市运管处的代理律师则称,当日运管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录像、现场询问,取证核实后确认,贾某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,与乘客约定路费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。同时,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作了陈述和保证书。在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基础上,2013年9月18日,运管处集体研究决定,依法向栗某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作出责令停止经营,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“之所以会和严某讲价,是为了打消他的疑虑。如果说免费,他肯定不敢坐。”栗某说,自己已明确告知严某乘车免费,并在驾驶的车辆上张贴了免费乘车的字样,已经向社会公众作出了免费乘车的承诺,不能算作非法营运行为。

  栗某还对运管处取证行为提出质疑,称现场录像不完整,自己的陈述和保证也只是为了早日取车,并非真实意思表达。所以,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。

  证人:

  虽免费仍会选择付钱

  此案一审时,栗某向法院提供了乘客严某的书面证言,证明自己明确告知其是免费送客,同时还提供了6名曾坐过该车乘客的证言,证明其所开车辆不是“黑车”,是从事爱心活动的私家车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栗某诉称其不是进行非法营运的证据不足,依法不予采信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二审时,栗某特意找到当日乘车的严某出庭作证。

  “因为没有车愿意去火车站,我等了40分钟都没有打上车,就招停了栗某的车,讲好了15元的路费。”严某说,栗某后来又递给他一张写着免费私家车联系卡,说送他去火车站不要钱。他问为什么,栗某让他看卡上的介绍。

  “如果到达目的地,你会不会给上诉人钱?”面对法官的询问,严某回答说:会给。

  “我一天大概要接送三四十人,没向任何人要过一分钱。但一些人自愿给钱,我也没办法,这应该算作赠与。就本案而言,我的车没把严某送到目的地就被拦下,严某没给钱是事实,说明运管处执法不符合规定。”栗某说。

  运管处:

  是否收费非认定依据

  合肥市运管处的代理律师认为,栗某关于免费服务和赠与的说法不成立,因为从栗某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和二审严某出庭证言看,这些乘客最终都支付了或准备支付费用,说明栗某的免费送客与乘坐人员支付费用之间不是孤立行为,前后有关联性。按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规定,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,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说明最终是否收取所得并不是本案认定依据。

  “不管是现场录像、现场陈述,还是证人证言,都说明上诉人与乘坐人之间有价格约定,从法律上已经符合非法营运的全部要素。”该律师表示,由此可见栗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法院应驳回上诉人请求。

  “不管法院怎么判,我认为自己做的是爱心事业,这个事实改变不了。”栗某在最后陈述时说。

(原标题:是“爱心车”做好事还是“黑车”非法营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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